close

人民法院組織法實施37年首次大修審委會決定如何作出錯判如何追責

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(以下簡稱“草案”)近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。
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的機構設置及職責權限,是中國司法制度的支柱性法律,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1980年實施,後經1983年、1986年、2006年三次微調。
草案共六章66條,比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增加22條,增加的內容一方面是把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實施以來,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法院組織的新規定吸納進立法中,如海事法院、新疆兵團法院等;另一方面是固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果,如新增司法責任制、員額制、司法人員分類管理、跨行政區劃法院、最高法巡回法庭、法官履職保障等規定。

審委會任務靜電油煙處理機出租如何規定:委員建議進一步細化

草案規定,各級人民法院設審判委員會。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工作經驗,討論決定重大或者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,以及其他重大問題。
在8月31日下午的分組審議中,郎勝委員提出,審判委員會是我國特有的審判組織,從新中國成立,建立我國自己的審判體制以來就有,在案件質量的把關、發揮集體智慧、實現司法公正方面都發揮瞭很好的作用,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很明確,審判委員會的任務就是討論決定重大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。“其他重大問題”是指什麼,草案規定不明晰。
杜黎明委員建議草案要對審判委員會的職能及其任務進一步明晰化,“既要體現司法改革的精神與成果,讓審判者判案,判案者承擔責任,又要體現人民法院作為獨立行使司法權的主體而不是法官個人,強化審判委員會的內部監督責任。”
他建議修改為“各級人民法院設審判委員會,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工作經驗,討論決定重大或者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,監督合議庭或者獨立法官的司法裁判行為,以及其他重大問題”。
呂薇委員建議,明確和細化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。為強化審委會對案件的監督指導和增強承辦法官的責任意識,建議在堅持“重大、疑難、復雜”標準基礎上,擴大研究討論案件的范圍,可以考慮增加以下四類案件:一是立案過程中,某些新類型案件是否屬於受案范圍,法院對此把握不清的案件;二是刑事案件中無期徒刑、死刑(含死緩)、擬判無罪等重大疑難復雜類案件、免於刑事處罰的案件;三是存在法律法規不明確或者法律沖突的案件;四是執行案件中執行回轉類案件。

審委會議事規則如何確定:有委員建議按照全體審委會委員多數意見

草案規定瞭審判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議事規則:審判委員會由院長、副院長和其他資深法官組成,成員為單數。審判委員會召開會議,應當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。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或者院長委托的副院長主持。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。
對於這一規定,陳國令委員認為,審委會的決定應按照全體委員的多數意見作出,而不是按照出席審委會會議的委員的多數意見作出。
如果按照目前這樣的規定,有時候就會出現少數人定案的情況,比如審判委員會有13名委員,有7名委員出席會議,出席的7名委員有4名意見一致,就可以作為多數意見,形成審判委員會的決定,但是這4名委員尚未達到審判委員會全部人數的1/3,是否可以認為是代表瞭多數委員的意見,這個問題需要慎重考慮。
陳國令委員表示,如果認為此類情況不妥,建議不再對出席會議的人數作出要求,直接規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應按照全體委員的多數意見作出,確保審判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一定是代表瞭大多數委員的意見。草案的規定可以調整為“審判委員會召開會議,由院長或院長委托副院長主持,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,應當按照全體委員的多數意見作出決定”。
史蓮喜委員表達瞭類似意見,建議仍然采用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表述,即“審判委員會召開會議,應當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,會議由院長或院長委托的副院長主持,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,會議決議由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”。
她解釋說,法條單純表述實行民主集中制,不能表達出會議決議由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,在實踐當中容易出問題。如果過半數出席會議的委員當中,有半數通過即可作出決議,對一些重要案件、重大問題的處理,非常容易通過,可能會出現審議不透或者不嚴肅的問題。
蘇澤林委員表示,民主集中制是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中的表述,沒有改,建議還是表述為“審委會采取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”更合適。

審委會錯判、誤判如何追責:審委會成員名單公告

草案規定“審委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及其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,但法律規定不宜公佈的除外”。台北靜電油煙處理機租賃
符躍蘭委員建議,實行審判委員會公告制度,公開名單查詢方式,方便當事人申請回避。
萬鄂湘副委員長提出,目前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已經出現瞭一種新的審判方式,就是審判委員會全體成員出庭審判案件。審判委員會除瞭討論案件,能不能開庭審理案件?應該鼓勵這種方式。社會上經常批評審判委員會的最大弱項就是審者不判,判者不審,合議庭在審,結果判的是審判委員會,建議把審判委員會趕到一線去,所有審判委員會委員出來開庭。
杜黎明委員建議,增加一款規定“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或者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時,每位委員應當獨立表達自己的意見及其理由,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,承擔相應的法律和行政責任。審判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記錄在案,全體委員在自己意見上簽名”。
呂薇委員建議,健全審判委員會成員的回避制度,強化錯判、誤判中審委會成員的追責責任。一是實行審委會委員公告制度。二是提供審委會成員名單的查詢方式給案件當事人,並給予其提出回避申請的權利。回避理由和回避的決定程序參照合議庭回避事項。三是審判委員會成員的表決結果將決定該表決成員的責任承擔。如果審委會的表決結果為一致通過,一旦案件出現問題則由審委會對外承擔不利後果,並且案件結果作為審委會成員考核和職務調整的重要依據。

鐘青

靜電機租賃

台灣電動床工廠 電動床

台灣電動床工廠 電動床

AUGI SPORTS|重機車靴|重機車靴推薦|重機專用車靴|重機防摔鞋|重機防摔鞋推薦|重機防摔鞋

AUGI SPORTS|augisports|racing boots|urban boots|motorcycle boots

arrow
arrow

    gukh2sf22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